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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或服务者,让他们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对于供给方来说,通过在特定时间内让渡物品的使用权或提供服务,来获得一定的金钱回报;对需求方而言,不直接拥有物品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借等共享的方式使用物品。
共享经济的发展经过了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的过程。去中介化:共享经济的出现,打破了劳动者对商业组织的依附,他们可以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或产品;再中介化:个体服务者虽然脱离商业组织,但为了更广泛的接触需求方,他们接入互联网的共享经济平台。
共享经济平台的出现,在前端帮助个体劳动解决办公场地(WeWork模式)、资金(P2P贷款)的问题,在后端帮助他们解决集客的问题。同时,平台的集客效应促使单个的商户可以更好的专注于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共享经济平台的发展,往往和提高服务者收益,同时增值提供金融服务有关。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平台往往会采取先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服务费用,然后将服务费分散支付给服务者的模式。这样,既能强化平台的品牌形象,又能建立资金池,还能获得更多信用指数,对于在现阶段低信用社会下建立平台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正是因为这样的资金安排和合同安排,在现有的我国税法框架下,给平台带来很多商业上的麻烦。
平台收取资金,往往意味着平台需要承担开发票的责任;
平台支付资金给服务者个人,根据中国税法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
开具发票的税收成本,以及服务者个税成本带来的降低平台利润率的经济问题;
在传统的紧密公司雇佣模式中,这三个问题一直都存在,而且相当幅度的降低了整个生产(服务)效率。在互联网模式中,考虑到平台初期基本上不会收取任何管理费,这些成本的控制,其实是互联网平台做大做强的核心竞争力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