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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注:现行增值税税率13%。
【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解决方案:
公司业务分立,将软件开发单独设立公司经营,新公司主营软件研发,母公司经营产品软件、硬件组装及销售。
税收效果对比:
旧模式 | 新模式 |
A公司经营智能化精细仪器仪表,高科技企业,技术附加值高,进项少,增值税税负高。年收入:6000万元。 | A公司将软件开发单独设立公司B经营,新公司主营软件研发,母公司经营产品软件、硬件组装及销售。软件公司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 |
年收入:6000万元 其他进项:100万元 增值税:6000*13%-200=680万元 | A公司年收入:6000万元; 软件产品进项:4000万元*13%=520万元 其他进项:200万元 A公司增值税:6000*13%-100-520万元=160万元 软件公司B增值税:4000万元*3%=12万元 增值税总额:172万元 |